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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绩效考核 养老机构院长绩效考核表

来源:仪征人才网 时间:2023-09-01 作者:仪征人才网 浏览量:
1、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相关扶持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学习教育、文体娱乐、紧急救援、安宁疗护、健康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三条 养老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健全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健全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投入,推动养老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配皮吵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和能力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类型和照料护理等级,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等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数据的统计分析,根据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情况统筹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加强合作,推动实现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合理配置、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提升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推进养老服务握团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标准一体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及资质互认等工作。第九条 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敬老、孝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养老服务政策公益宣传,传播适合老年人的健身、康养、维权等知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非法侵害的能力。第十条 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培侍励。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因地制宜提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模、标准和布局。对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发展趋势较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口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政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

2、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难点分析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既定重要仔喊内容之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的统一部署。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走”实施:即第一步由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1月起实施,第二步由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自2009年10月起实施,第三步由其他事业单位自2010年1月起实施。以南京市为例,绩效工资实施涉及全市共近17万人,在职近10万人,退休近森戚配7万人。绩效工资实施以来,各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也发现了一些工作的难点。

一、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这一词语在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首次使用,是我国独特的组织类型,其功能、作用、管理模式以及形态等方面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演变。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明确了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核心本质,排除了其经济行动的特征。对于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随着分类改革的逐渐推进,将逐步退出事业单位的队伍。

绩效工资,又可称作效益工资,是指根据单位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者根据职工个人责任大小、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完成任务确定工资的一种工资形式。对事业单位来说,国家根据事业单位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确定绩效工资的总量水平,对事业单位职工来说,各单位根据职工的个人责任大小、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以及完成任务等情况确定职工的绩效工资。以南京市为例,政府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定了平均水平,实施总量控制。由各单位在主管局的指导下,来解决“考核什么、怎么考核”的问题,这是绩效工资实施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二、绩效工资实施的难点分析

1.绩效工资实施尚缺乏应有的竞争的土壤。绩效工资依存的是西方管理中的竞争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的氛围存在差异,缺乏一定的土壤。绩效工资的实施势必是以自由竞争为特征,注重丛林法则,鼓励个体竞争求胜,或者求得更多的报酬,可往往在人员此指流动性不大、队伍相对稳定的事业单位,“保持利己与敌对心态来追求卓越表现”有时会让竞争者不受欢迎,被视为不友好,会失去舒心的工作环境。人员就会开始计算个人参与竞争的成本,就无法放心放开的去表现。如果一个单位的成员无法放手参与竞争和表现,那么绩效工资的作用无从发挥。

2.政策因素引发思想难以统一的问题。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自2012年上半年始,公益性事业单位固定制身份职工全部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绩效工资的40%和60%(学校分别为30%和70%)。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为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岗位津贴按对应岗位、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执行标准,生活补贴不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执行同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该是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发放,是动态的数额,而养老保险机构认定的缴费基础是用个人的60%(或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除六乘四的测算的数额。给职工造成的统一认识上的难度就在于:职工本人按照测算出的数额缴纳养老保险,那么该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该成为本人的实际收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是财政部门总量发放到单位,由单位制定政策,发挥绩效考核的作用,利用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搞活内部分配、奖励先进、激励后进的,社保部门关于缴纳保险基数认定的政策规定,造成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的阻力。

3.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和标准还在探寻。绩效工资实施依赖于科学合理、全面到位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依赖于令人信服的考核标准,否则人员就会有“不公平”的感觉,绩效工资就会有不合理的分配。目前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面临一些问题,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主体主要是教师、医生、科研工作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知识分子,对智力活动的绩效考核,不像对机械性的、实证性的劳动那样可以制定出量化的标准。二是对科研队伍或管理队伍来说,一项成果是不同专业或领域的专业人员共同合作创造的结果,很难将一项成果量化到每个参与者。三是同一单位不同处室不同岗位所承担不同的工作,制定统一的标准显然不切实际。目前,全国各地对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还没有启动,使得事业单位对职工的绩效考核没有可借鉴的关键指标。

4.绩效工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者,大多是人事工作岗而不是人力资源岗。在绩效工资实施之前,传统的人事工作者往往仅行使考勤、奖惩、发工资等传统职能,对于激励等人力资源开发和培养方面,缺乏系统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绩效工资实施之后,政府总量控制单位绩效工资,各单位需要研究制订该部分劳动报酬分配的方案,具有比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这部分工资的分配需要运用人力资源管理中激励的各种工具和理论知识,目前各单位在制订分配方案时在一定程度上遇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瓶颈。

三、绩效工资实施的对策研究

1.强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宣传。要强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宣传作用,明确绩效工资是鼓励“多劳多得、优质优酬”,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公平公正原则的体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绩效工资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要在单位大力倡导争先创优的企业文化,自上而下打通职工解决思想问题的通道,定期召开职工座谈会,开通领导信箱、设立领导接待日、专人负责政策解释等措施,打消顾虑,营造“争创一流”的工作环境。在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的基础上,要积极将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人员晋升、职称聘任等方面紧密结合起来,让职工有更大的动力参与到绩效工资改革工作中来。

2.社保部门积极寻求政策改进。针对社保缴费以按绩效工资比例测算为基数的问题,社保部门可以在政策设计上略做调整,单位通过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相挂钩,上报上一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确定养老、医疗、失业等缴费基数。便于职工从思想上统一认识,也便于单位更好地组织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减少改革的阻力。

3.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体系。要明确绩效考核标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一是对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相关要求进行梳理,形成岗位说明书,明确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制订好分值转化规则。二是要对非量化的考核指标进行有效性明确,按等级定性和进行分值转化,从而将不同岗位不同工作的职工统一到一个分值体系内进行绩效考核。三是成立绩效考核评委会,由不同部门、不同职级人员组成,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绩效考核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调节和处理。四是在政府开展事业单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促进优质公益服务的核心考核指标进行分解,运用为各个处室和岗位的绩效考核关键指标,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体系。

4.注重引进和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各单位可以将人事管理从行政事务性管理的层面,提升到更加着眼于长期效应、范围更广的战略管理内容,特别是要将人力资源管理六大核心内容中的绩效考核模块加以重视。对传统的人事工作者进行培训,并适当引进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对人事工作者在“绩效目标的确定、确保目标有效地得到理解、绩效过程的跟踪、绩效结果的判定、绩效结果的反馈、绩效的改进”等方面加强培圳和实践,在科学合理开展绩效考核的基础之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发放绩效工资。

3、日照市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早伍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激励、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养老服务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的原则,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漏睁族相统筹,旅居相适宜,具有现代化海滨城市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三)根据职责权限,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四)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五)完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制定、公布本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支出责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七)建立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养老服务工作;

  (八)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九)对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十)支持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事业与产业发展,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十一)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依法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

  (十二)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力度,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待遇:

  (一)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二)对进入本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入职补贴;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级各类评选表彰;

  (四)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卫生健康部门进行了注册考核的,其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五)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培训考评、管理监督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管理等老年健康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老返弊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会、老年人协会、慈善组织等群团组织,依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4、镇江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汇总(镇江市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对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7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悄世且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有效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4000元;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按床位数计算建设补贴,但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对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享受基准补贴1倍和1.1倍的运营补贴,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统一享受基准补贴1.5倍的运营补贴。已备案未评级的养老机构,享受基准补贴0.8倍的运营补贴,享受1.5倍基准补贴的机构床位还应满足护理型床位要求。基准补贴标准为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20元、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80元。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保费标准为每个入住老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贴80元,养老机构承担20元。

人才父母“惠老关怀”补贴。

对市区人才父母入住经我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

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1.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2A级最高20万元/每个,3A级最高50万元/每个,由2A升3A的最高30万元/每个。

2.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对同时符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条件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分别按规定申请相应建设补贴,但其养老机构备案面积与社区养老服务面积不得重复申报。

3.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通过基准补贴和绩效管理相结合方式,给予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贴。分别给予每个2A和3A级每年9万元和18万元的基准运行补贴。2A级以上运营绩效管理办法由各区制定。

4.老年人助餐点运行补贴。按提供助餐服务人次给予助餐运行补贴。对示范型和综合型助餐点按每加工配制一份补贴1元;对日均助餐人数在10人以下的补贴1万元/年,11—30人补贴2万元/年,31—50人补贴3万元/年,51人以上4万元/年。

5.特定对象老年人和残疾人午餐补贴。对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低保且无业的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餐1.5元的午餐补贴。

6.综合保险补贴。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保费在1000元及以上的,由市补贴800元,剩余部分由各运营机构承担。

7.连锁经营补贴。对连锁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个及以上,且均稳定连续运营2年以上,经绩效考核,给予经营机构一次性连桐野锁运营补贴,其中3A级3万元/个,2A级2万元/个。

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补贴。

为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免费提供老人手机或“插卡式”无线话机。服务套餐:提供24小时的应急呼局运喊叫、日常呼叫和人员定位服务。老人可享受每月150分钟的免费市话和600分钟政府购买信息呼叫服务对象之间的免费通话。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周分别享受3小时和4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独自理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低保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80周岁以上的非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5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在我市居家养老的,可享受每户每月2小时的上门服务。

尊老金。

市区户籍80-89岁,50元/人/月;90-99岁,100元/人/月;100岁以上,400元/人/月。以2021年为例,80岁是指194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老年人,其他年龄依此类推。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统保。

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非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补贴对象:市区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重度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补贴标准:每户不超过3000元。

5、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

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调研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深入把握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助推和提高养老社会化程度,促进昆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社法委于20**年4-6月间对我市不同类型、各具代表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我市老年人口和养老服务机构现状及工作成效

  (一)我市老年人口的基本状况

  按照国际标准,一地区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7%即为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志。我国于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至2012年底全国老年人口达1.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4.9%。我市1991年有老年人口36.25万,占总人口比例的10.09%,标志着我市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2年底,我市户籍老年人口达87.264万,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6.06%,较1991年增长了1.41倍,年平均增长率为7.32%。目前我市有空巢老人23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6.36%;失能老人19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21.77%。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中我市老龄化程度排第9位,在云南16个州(市)中排第1位,是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城市,具有高龄化、空巢化的特点,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剧增。

  (二)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现状

  我市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老年人活动中心4所,各类养老碰知服务机构119所,总计拥有床位数1.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18张,已建成投入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72个,市级层面成立了XX市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协会、XX市养老产业协会,全市95%的城市社区和85%的农村社区(村)均成立了老年人协会。

  (三)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及成效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根据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相关要求,我市于2012年启动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工作,当年省下达我市建设任务为60个,2013年为80个,到目前为止已有72个建成并投入使用。

  

——建设方式及规模。

我市因建盖较早的城市老旧小区难以找到800平米的场地,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扩建、租赁场地整合资源等方式进行建设,有的中心功能较为齐全,有的采取多点建设弥补或达到功能相对齐全。

  ——

服务内容。

目前根据我市不同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在个别“中心”四项基本服务已得到拓展,如XX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举巧示范点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增加了情感关怀、养老机构外展、小家庭结对等服务。

  ——

服务对象及方式

。服务对象为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具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低偿服务对象为具有本辖区正吵键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年人、特殊群体的老年人;有偿服务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情况

  我市积极探索不同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方式,按管理主体和经费来源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

由政府全额负担运营经费的,如XX区长寿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于2008年,与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合用,结合“405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招聘工作人员,成立至今已为12.9万人次提供服务,每年投入65万元用于政府购买服务。

二是

由集体经济承担运营经费的,如XX区中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于2012年3月,新建小区预留用地建盖,每天为150余位老人提供用餐服务、为80余人提供康体娱乐活动。

三是

社会力量兴办、民营经济补贴。XX区916社区养老示范基地,成立于2011年4月,由爱心企业家免费提供场地,成立至今已为3.6万人次提供服务,爱心企业每年提供运营经费120万元。

四是

大型工矿社区,由单位与社区共建的,如XX市新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成立于2011年,与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合用,与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相结合,成立至今已为3万人次提供服务,至今投入运营经费70万元用于政府购买服务。

五是

市妇联探索的“三工”协作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即市由妇女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义务工作者三者结合,由市妇联组织牵头,引入南鑫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社会工作者服务,招募志愿者参与,共同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和帮助。

  

3.

取得的工作成效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至今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的“星光计划”,即2000之后的2-3年,通过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约40-50亿元用于资助城市社区的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的建设;第二阶段是2007年的“163”计划,即给予每个社区5万元启动资金,建立“1个”老年服务中心,针对社区内的特困老人、残疾老人、高龄老人、独居老人和患病老人,开展温情、援助、医疗、教育、康乐和维权“6项”服务,实行领导、标准和标识“3个”统一;第三阶段是当前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即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的城市社区和2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目前已逐步探索出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资源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新路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在西南地区处于中上水平。通过实地走访与了解,截止2013年3月,我市72个建成投入运营的“中心”,获得省、市、区三级财政拨付建设补助资金累计达4900万元(具体补助标准见表五),其中申请省级财政补助2300多万元、市级财政配套投入1600多万元、县(市)区级财政配套投入1000万元左右,为近万人次老年人提供了服务。

  

二、我市目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一是各县(市)区之间呈现不均衡发展。二是各社区之间发展不平衡。

  (二)缺乏市级层面的政策支撑,各职能部门之间难以形成合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涉及规划、土地、住建、专业人员培训、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服务管理等多方面工作,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协同推进。

  (三)工作开展过程中“三难”问题突出。一是“中心”用房选址难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二是各级配套资金落实有困难。三是运营难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

  (四)服务项目有待扩充,充分发“中心”养老服务功能挥。由于“中心”的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中心”建设的基本功能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另外,一些“中心”由于缺乏宣传,虽然具有较为齐备的设施和配置,但呈现出服务量不饱和的状况,“中心”难以真正发挥养老服务的功能。

  (五)社区功能不健全,社区内资源整合利用率不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支撑在社区、根基在社区、服务对象在社区,需要社区内每一个组织、每一个家庭的参与协作,需要整合社区内各种资源,纳入整个社区的发展建设统一规划之中。但调研中了解到,许多现有社区资源还处于“分离”状态。

一是

社区内的基层组织未能实现有效联动。

二是

“中心”与小区物管没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是

社区内公共单位、组织拥有的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引入不够。

  (六)“中心”责任主体要不够明确,助老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

“中心”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二是

助老服务队伍力量薄弱,专业养老护理员紧缺。

  

三、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国际上一般都是在人均gdp达到10000美元以后才进入老龄化社会,而中国在3000美元的时候就已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带来巨大的冲击和挑战。XX市作为省会中心城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昆明的重要意义,是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切实增强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结合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建立“政府投入主导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大格局;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要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搭建平台、培育机构、典型示范、服务监管等途径,切实加强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二)加快制定有利于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一是

按照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抓紧对《XX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进行修订,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写入地方性法规条例中。

二是

制定完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需求,科学谋划、高位统筹,做顶层设计。

三是

市政府要加快出台《关于加快推进XX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深入调研,摸清情况,学习借鉴省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阶段性要求,以及各职能单位的具体职责,进一步规范“中心”的建设、运营,通过建立长效性的运行、管理、保障机制,逐步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一是

强化市、(县)区两级老龄部门养老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强化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政府为“中心”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具体承建“中心”项目;强化街道(乡镇)、社区属地管理主体的责任,在“中心”项目建成后,交由社区、社会组织及企业等管理运营,由街道(乡镇)、社区负责日常监管。形成“条抓块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非营利性组织负责“中心”营运”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管理体制。

二是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打破行业界限,放开社会化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小额贴息贷款等多种形式,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性较强的非营利性机构,尤其是社会工作机构进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学习上海模式,建立公益招投标平台,设立养老服务专项,通过市场化的引入激发行业的活力,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

三是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制定“普惠+特惠”的政策,优先向需求最迫切的老年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80岁以上独居、空巢、失能、半失能的高龄老年人列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其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通过市场运作,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为具有服务需求和一定经济能力的低龄老人提供有偿服务,逐步实现服务对象的公众化。

四是

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经费保障机制。老龄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且养老产业属于微利或无利行业,建议政府通过财政拨付、政策倾斜、税收减免等形式给予一定的扶持,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助老员”工资、日间照料床位、老年饭桌、场地租赁等方面给予补贴扶持。

  

(四)进一步完善社区功能,夯实居家养老的硬件基础。一是

将“中心”建设纳入社区配套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建设,作为“和谐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是

加强社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新建小区的建设规划,在开发时预留小区总面积的5%或8%,作为养老设施用地,规划、土地、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在立项、规划、用地、工程许可、小区命名等各个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形成政策合力;加大对老旧小区硬件设施的修缮和改造,充分利用有限空间,以改扩建的方式逐步加强“中心”硬件建设。

三是

加强对社区资源的整合利用,社区“两委”应重视和支持“中心”建设,加强老龄、民政、卫生、工青妇等基层组织的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和挖掘社区内公共单位的力量,调动小区物管的积极性,共同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队伍。一是

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整合老龄办与市委老干局的资源,以适应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对老龄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二是

与“4050”人员再就业工作相结合,参照社管综治“协管员”的方式,在每一个“中心”设立2-3个“助老员”的公益岗位。

三是

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培训,与劳动就业部门配合,定期对专职人员进行康复、护理、心理学等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助老员”持证上岗和定期星级评定,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四是

注重发挥“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开展“以老养老”、“银行式储蓄养老”,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特别是一些低龄老年志愿者的参与积极性。

  

(六)加大宣传力度,引领社会化养老新风尚。

社区居家养老在全社会的认知度和认同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以新修订的《老年法》普法学习宣传为契机,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加强宣传,发挥舆论引导和推动作用,强化“家家都有老人、人人都会老”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养老服务事业的浓厚氛围。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开展各类活动,集中宣传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背景、内涵和意义,通过对“中心”养老服务实际效果的提升和宣传,释放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正能量”,以提高社会关注度;要针对老年人做好细致的宣传讲解工作,逐步改变老年人传统的生活观念、消费观念和养老观念,接受这一新型的养老方式,引领社会化养老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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